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官网欢迎您![登录],新用户?[请注册]
当前时间:
成果交流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成果交流 - 《国际经济法学刊》
​《国际经济法学刊》征稿启事
[ 浏览点击:2654 ] [ 发布时间:2017-12-21 ] 字体:[ ] [ 返回 ]


《国际经济法学刊》征稿启事


《国际经济法学刊》(简称《学刊》)是我国国际经济法领域惟一的*********学术期刊(季刊)。其宗旨是:立足我国改革开放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践,借鉴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和最新研究成果,深入研究和探讨国际经济关系各领域的重要法律问题,开展国内、国际学术交流,推动我国国际经济法教学与科研的发展,并为我国积极参与国际经济法律实践以及我国的涉外经济立法、决策和实务操作提供法理依据或业务参考。


《学刊》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是我国国际经济法学者开拓创新、精耕细作的学术园地,也是我国国际经济法学者与各国同行交流互鉴、平等对话的学术平台。《学刊》事业的发展和繁荣亟需海内外广大国际经济法学者的同心协力和敬业奉献。鉴此,诚向海内外广大国际经济法学者征稿,并立稿约如下:


一、《学刊》刊发国际经济法领域的专题论文、译作、书评及学术动态等。常设栏目包括:国际经济法理论,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经济争端解决,译作,书评,学术动态等。


二、来稿一般不超过2万字(含注释),论题重要且具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不受此限。来稿格式参见后附“《国际经济法学刊》学术引证规范”。投稿时务必附电子稿(软盘或以电子邮件传送)。


三、来稿应是符合学术规范的、未正式发表的研究成果。作者不得同期“一稿多投”。


四、来稿务请写明作者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学位、职称、身份证号码、通信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


五、《学刊》编辑部在收到来稿后三个月内将作审稿处理。三个月后作者如未收到用稿通知,可另行处理其稿件。来稿一律不退,请作者自留底稿。来稿一经采用,谨致薄酬厚意。


六、《学刊》编辑部保留对来稿进行技术性编辑处理的权利,文责仍悉由作者自负。《学刊》依法享有所刊发文章的版权。


七、凡向《学刊》编辑部投稿,即视为接受本稿约。

 


                  《国际经济法学刊》编辑部

                   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南路422

                          厦门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邮编:361005

                   网址:http://www.cjiel.com

                   电话:0592-2181983

                    传真:0592-2183152

                    电邮:cjiel@xmu.edu.cn 


附:“《国际经济法学刊》学术引证规范”


为了统一《国际经济法学刊》来稿格式,特制订本规范。


一、书写格式


1来稿由题目、作者姓名(并以脚注标明作者单位、职称、学位等)、内容摘要(200~300字)、正文及英文题目、英文姓名、英文内容摘要构成(按顺序)。


2来稿正文各层次标示顺序按一、(一)、1、(1)、①、A、a等编排。


二、注释


1注释采用页下连续计码制:全文连续计数,如:①、②、……30、31……。注释码置于标点符号之后。


2.引用中文著作、辞书、汇编等的注释格式为:


(1)曾华群:《国际经济法导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2页。


(2)陈安主编:《MIGA与中国:多边投资担保机构述评》,福建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11、215、219页。(注意:非连续页码的注释法)


(3)姚梅镇著:《国际投资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年修订版,第×页。(不是初版的著作应注明“修订版”或“第2版”等)。


(4)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编:《国际投资条约汇编》,警官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8页。


(5)前后连续引用同一本著作者,用“同上,第×页”;如引文页码也相同,用“同上”即可。


(6)非连续引用同一本著作者,用“陈安主编,注○×引书,第1页。”


3.引用中文译著的注释格式为:


(1)劳特派特修订:《奥本海国际法》上卷第一分册,王铁崖、陈体强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页。


(2)联合国跨国公司与投资公司:《1995年世界投资报告》,储祥银等译,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页。


4.引用中文论文的注释格式为:


(1)陈安:《中国涉外仲裁监督机制评析》,载于《中国社会科学》1995年第4期,第×页。


(2)白桂梅:《自决与分离》,载于《中国国际法年刊》1996年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51页。


(3)徐崇利:《美国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建立与发展》,载于董立坤主编:《国际法走向现代化》,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0年版,第×页。


(4)前后连续引用同一篇文章者,用“同上,第×页”;如引文页码也相同,用“同上”即可。


(5)非连续引用同一篇文章者,用“白桂梅,注○×引文,第×页。”


5.引用中译论文的注释格式为:


樱井雅夫:《欧美关于“国际经济法”概念的学说》(蔡美珍译),载于《外国法学译丛》1987年第3期,第13~20页。


6.引用外文著作等注释格式为:


(1)I.Seidl-Hohenveldern,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2nd ed., MartinusNijhoff, 1992, p. 125.(注意:书名为斜体)


(2)Chia-JuiCheng (ed.), Clive M. Schmittoff’s Select Essays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Kluwer, 1998, pp.138-190. (注意:编著应以“(ed.)”标出;外文注释的页码连接号为“-”)。


(3)前后连续引用同一本著作者,用“Id., p.3.”;如引文页码也相同,用“Ibid.”即可(注意:“Id.”、“Ibid.”为斜体)。


(4)非连续引用同一本著作者,用“I. Seidl-Hohenveldern, supra note ○×, pp. 5, 7, 10.”(注意:“supra”为斜体;非连续页码用“,”号隔开)。


7.引用外文论文的注释格式为:


(1)M. Paiy,Investment Incentives and the Multilateral Agreement on Investment, Journalof World Trade, Vol.32, 1998, pp.291-298.(注意:报刊名为斜体)


(2)D. F. Cavers,A Critique of Choice-of-Law Problem, in R. Fentiman (ed.), Conflict of Laws,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 1996, p.69. (注意:载于论文集中的论文应标明“(ed.)”)。


(3)前后连续引用同一篇文章者,用“Id., p.8”;如引文页码也相同,用“Ibid.”即可。


(4)非连续引用同一篇文章者,用“M. Paiy, supra note ○×, p.5.”


(5)EC HorizontalMerger Guidelines, 2005, para.88.(注意:引用的论文、工作报告或规范性文件没有页码,但标明段落时,可采此注释法)


8.引用网上资料的注释格式为:


(1)P. Ford, APact to Guide Global Investing Promised Jobs-But at What Cost, at http://www.csmonitor. Com/durable/1998/02/25/intl. 6. htm., Feb. 26, 1998.(此处标明的日期为引用者上网查询的日期)。


(2)于永达:《国内外反补贴问题分析》,at http://www.cacs.gov.cn/text.asp?texttype=1&id=1611&power,2002年 7月10日。


9.引用报纸的注释格式为:


(1)赵琳:《练好本领  保家卫国》,载于《厦门日报》1999年7月29日第2版。


(2)《韩国遭强台风袭击》(新华社汉城7月28日电),载于《厦门日报》1999年7月29日第8版。


10.引用法条的注释格式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注意:条文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所有法律文件均应加书名号)。


三、简称


如名称过长,可在括号内注明“(以下简称×××)”。


四、数字


1.年、月、日、分数、百分数、比例、带计量单位的数字、年龄、年度、注码、图号、参考书目的版次、卷次、页码等,均用阿拉伯数字。万以下表示数量的数字,直接用阿拉伯数字写出,如8650等;大的数字以万或亿为单位,如2万、10亿等。


2.年份要用全称,不要省略。


3.年代起讫、年度起讫均用“~”表示,如1937~1945年、1980~1981财政年度。

 


《国际经济法学刊》编辑部编订



Copyright © 2014 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厦门大学法学院C603  [闽ICP备150256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