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5日至8日,2004年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年会暨学术研讨会在福建省厦门市举行,来自中国内地、香港、加拿大、英国等国家和地区的187位代表参加了此次会议。本次会议提倡“以文会友”,共收到论文137篇。11月6日为大会发言,11月7日则安排了小组讨论。现将会议发言和讨论的内容综述如下:
一、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理论问题
香港城市大学王贵国教授在大会发言中就法律全球化和全球法治化的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分析了经济全球化的基础和特征以及经济全球化对国内法的影响,展望了经济全球化的前景。他认为经济全球化必然会导致全球法治化,全球法治化是必然趋势,是每个国家的唯一选择。他在发言中提到法治化的标准即为“有法可依,执法透明,执法有理”,这得到了与会者的广泛认同。
清华大学车丕照教授的大会发言主要涉及到国际经济法的价值取向问题。他强调国际经济法价值目标的追求应从秩序到效率再到公平逐步提升,目前的WTO体制在追求公平方面则存在着明显的缺陷。他还联系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和平合作发展以及熟悉和善于运用国际规则”的新提法,对国家的合作义务和我国在这方面应该采取的态度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随后,学者们就经济主权和国际合作之间的矛盾、目前中国对法律全球化的态度等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张晓东教授认为现在通行的国际经济法概念存在循环定义的问题,并提出了自己的定义:国际经济法是国家、国际组织、法人和自然人之间的财产流转关系或称民事流转关系以及国家对这种跨国财产流转的管理和管制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针对此定义,有学者提出了定义的内涵和外延问题。也有学者提出协调是否可以纳入管制的问题。
武汉大学左海聪教授则认为对国际经济法定义不同的原因在于不同法系学者对法律的理解不同。他阐述了国际商法的产生与渊源问题,指出国际商法即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统一实体规范和争端解决程序规范, 它有别于冲突规范,也不同于各国民商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国际商法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国际商法独立部门说与广义国际经济法说在实践中可以并行不悖。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沈四宝教授指出国际经济法学科的划分不仅要考虑理论上的科学性,而且要考虑实践的需要,认为国际商法作为一门单独的学科是有生命力的。安徽大学朱学山教授则从方法论角度谈了国际经济法概念的界定问题。
二、修订《对外贸易法》的问题
商务部条法司尚明司长在11月6日的大会主题报告中着重介绍了《对外贸易法》的修订情况。他指出,修订《对外贸易法》的大背景是:中国虽已确立了贸易大国的地位,但还要谋求贸易强国的地位;中国履行入世承诺的期限日益临近;中国要实行依法治国战略,必须修改《对外贸易法》中不适宜的规定;外部环境的需要和压力也要求尽快修改《对外贸易法》。
尚明司长接着谈到,从事外贸面临着诸如合同风险、两反一保、贸易壁垒等风险,此次修改《对外贸易法》的目的就是要建立健全适度的外贸管理法、有利于开拓市场的贸易促进法、有效的贸易防御法和责任明晰的监管法。《对外贸易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有:修改了一条——将外贸经营权扩大至个人,外贸经营权放开,从审批制改为备案登记制。新增三个章节——“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第五章),旨在对进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有力的打击,同时也防止知识产权人滥用其权利;“对外贸易调查”(第七章),明确调查对象包括进出口产品,规定了调查的配合义务和政府的保护;“对外贸易救济”(第八章),增加了第三国倾销、服务贸易的保障措施、贸易转移、违反协定义务的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尚明司长还介绍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和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的一系列造法活动以及反垄断法起草的立法原则、反垄断法和对外贸易法的衔接等问题。他希望法律界专家、学者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新的思维方式为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出谋划策。
三、WTO法律制度及中国的实践
华东政法学院朱榄叶教授在大会发言中以详实的数据为基础,回顾了WTO争端解决机制10年来的发展及现状,指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运行主要体现了以下几方面的特点:1、整个体制的运作日趋平稳;2、发展中国家利用争端解决机制的几率大大增加;3、 三分之二的专家组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任务;4、涉及贸易救济的案件在争端解决机制中比较突出。她还特别强调了在国际法研究中引证数据的时效性问题。
商务部条法司WTO法律处杨国华处长在大会发言中介绍了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情况,指出中国的相关活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参与“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该案是中国在WTO中的第一案,通过参与这个第一案、大案,增加了我们对WTO运作模式、特别是争端解决机制特点的了解,为今后充分利用该机制解决争议,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范例。2、作为第三方参与其他成员之间的案件。到2004年10月,中国已经在23个案件中申请做第三方。作为第三方参与这些案件的审理,可以维护中国的贸易利益,获得大量的国际贸易信息,参与规则的制订与发展,还可以锻炼我们的队伍。3、通过磋商解决了美国对中国集成电路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指控。2004年3月18日,美国根据DSU的规定,就中国集成电路增值税政策问题,向中国提出磋商请求。经过多次磋商,2004年7月14日,中美双方就该案达成协议。4、积极参加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谈判,并根据我们自己的利益取向对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提出了一些建议。
杨国华处长指出,中国成为WTO争端解决机制成员后其实只有“一个半”案件,原因主要在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打官司比较被动;以诉讼方式解决争议的灵活性较差等。他预测,中国在WTO争端解决中将继续采取温和中立的态度,这意味着争端不会很多,但仍要有目的地锻炼我们的队伍,为真正的争端做准备。
随后,学者们就WTO成员国国内的司法救济和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所起的不同作用等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复旦大学张乃根教授在大会发言中谈到了他对后WTO时代中国的知识产权体制的一些看法。他分析了TRIPS 协议义务及其解释对商号的保护问题,就中国如何履行商号保护义务提出了若干建议。他还从多个国内外案例入手,就如何认识和利用TRIPS协议的例外条款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浙江工商大学孔庆江教授大会发言的主题是后WTO时代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中美贸易关系的影响。他从知识产权对美国的重要性谈起,回顾了中美关于知识产权的三轮争端,分析了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现状及其主要问题,认为根本问题就在于无法处理好权利人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此外,他还对中国保护外国知识产权的前景及其对中国外贸的影响做了展望。
随后,复旦大学董世忠教授对中国知名品牌的保护问题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复旦大学孙南申教授也对我国目前行政和司法并行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刘笋教授通过对贸易政策与竞争政策两者关系的分析以及协调两者关系国际实践的历史回顾,得出结论:将竞争政策全面纳入WTO框架为时尚早,但可以将那些与贸易有紧密关联的竞争政策逐步纳入WTO调整范围,竞争政策的其他问题可在WTO之外进行讨论与协调。武汉大学余敏友教授、厦门大学博士生韩秀丽等人围绕着WTO如何实现对竞争政策的规制以及发达国家在联合国和WTO两个不同场合对该问题持不同态度的原因等两个问题与刘笋教授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辽宁大学杨松教授则从国际公共物品理论出发探讨了WTO的框架内的竞争规则,认为WTO竞争法的完善应侧重程序性规则并考虑与WTO其它规则的一致性。对杨松教授的发言,与会代表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广东商学院孙占利讲师简要评介了WTO关于电子商务的工作,指出在总体上该工作仍处于初始阶段,同时提出我国应当在该工作中代表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发挥应有的作用。与会代表则对于电子商务应归属于服务贸易、货物贸易还是新型贸易类型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云南大学陈云东教授总结道,电子商务较之传统国际贸易仅是交易手段的变化,具体交易标的并未变化。
清华大学傅廷中教授介绍了我国海运服务贸易市场的“入世”承诺及其对我国相关行业的影响,认为我国应该以“发展中的航运大国”为立足点,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环境。安徽大学朱学山教授则在大会发言中谈到了中国履行入世承诺开放零售业问题。他指出在国外零售商即将进入中国市场的情况下,为了克服从业界到学者所普遍怀有的悲观情绪,应从政府和零售商两个方面采取相应对策。他还强调了内贸问题对于国际经济法研究的价值。
四、贸易救济法律制度
复旦大学朱淑娣副教授指出,对WTO体制中的贸易救济司法审查制度可以进行行政法方面的解读,将贸易救济制度与国际法和行政法相结合。她从制度的构建、制度构建的动因、制度构建的现实可能性、制度的价值考量等方面入手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西南政法大学徐泉副教授认为把“两反一保”看作非关税壁垒措施是错误的,我国应换个角度去考察该制度的实用性和功能性。广东金融学院李炼教授认为“两反一保”制度在市场经济与自由贸易中的运行是不同的,企业在实现自身利益的过程中要尊重规则,也要重视在自由贸易条件下的自我保护。香港城市大学顾敏康博士指出,“两反一保”是非关税壁垒还是WTO授权行为尚有争议, CEPA第7条规定取消反倾销措施,这在各国立法和司法中均有法律依据;同时,应加强反垄断立法,以更好地利用这一规则。厦门大学肖伟副教授指出,采取“两反一保”措施不一定对采取该措施的国家有利,采取反倾销措施必须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他还就违反公共利益的调查程序以及听证程序发表了看法。
同济大学朱国华副教授从温州打火机行业应对欧盟反倾销调查的个案入手,强调了行业协会在反倾销工作及国际经济关系中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只有充分地认识到行业协会的主体地位,才能切实维护国内产业的合法权利。应该把企业作为国际经济法研究的对象,同时对作为企业外延延伸的行业协会也应当予以研究。南京大学方小敏副教授从实然和应然角度分析了以反倾销为主的贸易救济措施及其作为报复手段的合理性问题,并强调了对于市场经济地位认定标准问题加以研究的重要性。
朱榄叶教授在介绍了加拿大对中国钢铁企业进行反补贴审查的首个案例后指出,国外针对中国的反补贴调查会大大增加。而我国学界对于反补贴规则的研究相当欠缺,期望将来的研究对于政府参与相关谈判会起到参考作用。华东政法学院甘瑛讲师也认为目前加拿大、美国针对我国出口产品发起反补贴调查的可能性已大大增加, 提醒政府和企业应当警惕反补贴和反倾销并行适用可能导致的不公平。与会代表们随即就出口补贴和国内补贴的划分、补贴和反补贴的规则解读、市场经济转型期反补贴和反倾销并行的认识问题、相应的反规避措施、贸易领域的自由价值和公平价值的追求以及学者的力量在对外谈判中的重要作用等相关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华东政法学院博士生戴德生针对美国在贸易实践中频频引用337条款的事实,呼吁学者们关注单边的贸易措施,并谈及该条款的适用程序问题及我国的相应对策。与会代表们就此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五、CEPA法律问题
在11月6日的大会发言中,有三位学者围绕着《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CEPA”)的法律问题谈了自己的看法。
厦门大学曾华群教授对CEPA的性质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独到见解。他认为CEPA的主体具有双重身份,即在国内体制中,分别是内地关税区与香港单独关税区,而在WTO体制中,则分别是WTO正式成员。CEPA的调整对象也具有双重性,即调整一国国内不同关税区之间的经济关系和WTO不同成员之间的贸易关系。CEPA的法律基础主要涉及国内法、国际法有关香港高度自治权的规定与WTO区域经济一体化例外规则。作为一主权国家的两个关税区和WTO的两个成员,内地与香港签订的CEPA既是符合GATT第24条的WTO成员之间的协定,实质上又不是国际条约,而是部分内容受WTO规则规范和调整的一国国内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安排。
上海财经大学宋锡祥教授对中国内地与香港建立自由贸易区进行了国际法上的探讨。他从微观的角度来分析CEPA,把CEPA与其他自由贸易区相比较,分析了自由贸易区与WTO的协调问题,认为香港和CEPA是一个很有价值的实验平台。最后得出结论:CEPA是个起点,是我国在进行区域一体化过程中进行的创新。
苏州大学陈立虎教授对CEPA之下的保障措施问题谈了自己的看法。在分析了CEPA之下保障措施的价值、特点之后,指出了CEPA第9条关于保障措施的规定在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在第二天的小组讨论中,多位与会代表就这三位学者的大会发言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中山大学慕亚平教授认为曾华群教授将CEPA的性质归为双重的、既为国际法的又为国内法的认定是不妥的。他认为,CEPA尽管是在中国的名义下签订的,但不应是国内法,又不属于传统的国际条约,而是在WTO框架中的区际协议,是中国大陆和香港在考虑了宪法及其原则的前提下根据各自不同的特点签订的。若香港与中国大陆发生贸易纠纷,不能适用WTO规则而只能适用CEPA。
中国政法大学王传丽教授、华南师范大学杨丽艳教授等学者指出,香港的地位与CEPA的性质是两个不同的问题,香港的地位问题属于政治问题,而CEPA要解决的是香港回归后的经济、法律问题。香港和中国大陆在签订CEPA之前就都是WTO的成员,故CEPA不能违反两者在WTO体制中所承担的义务。陈立虎等学者认为CEPA应在WTO法律框架下加以适用,但香港是由中国政府授权的关税区,故CEPA应属于国内法范畴。河海大学沈绿野副教授则认为主权概念内涵很宽泛,包括政治主权、经济主权、军事主权、文化主权等,中国大陆与香港的贸易关系可以纳入国际法范畴。浙江警官职业学院胡晓军讲师认为对CEPA的定性不应过分拘泥于现有的模式,实现国家利益******化是我们处理国内事务的根本出发点。CEPA争端解决机制应采用协商、仲裁等方式。
杨丽艳教授分析了我国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实践的特点:地理相邻性强、对合作国优惠、合作领域少、法律机制弱、发展中国家居多。中国政法大学张丽英教授则简要分析了东盟和欧盟在组织结构、法律体系和司法体系方面的差别,认为我国政府应该重视发展同东盟的经贸关系,我国学者也应该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她的观点引起了与会代表的共鸣。
六、国际投资法律问题
商务部条法司尚明司长在大会主题报告中谈到了我国外资法实施中的一些现实问题,涉及到外商直接投资的定义、外资认定标准、投资主体的多样化、出资问题、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收益分配、企业清算等诸多方面。尚明司长还谈到了我国缔结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实践中对外资待遇标准、征收、外汇转移等问题的解决方案。
在11月7日的小组讨论中,与会代表就我国海外投资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海外投资保险制度、ICSID的管辖权以及外资并购国企主体资格的判断标准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华东政法学院顾百忠副教授就完善海外投资审批制度、加强国有海外资产的监管、鼓励民营企业海外投资、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等问题发表了看法。他认为加紧制定、修改和完善立法是基础,对目前境外投资的现状进行普查和组织专项调查则是当务之急。慕亚平教授就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的调查问题和顾教授展开了进一步的探讨。他认为我们应该深入研究调查的性质和程序以及调查如何具体进行等问题。对此,顾教授提议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调查方式,走走看看的调查方式是行不通的。北京大学张潇剑教授、孔庆江教授、孙南申教授、慕亚平教授对海外投资主体、投资保护制度和管理等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
佛山大学法学院向玉兰讲师分析了双边投资协定条款对ICSID管辖权的影响问题。与会代表就其提出的上述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广东环宇律师事务所何培华律师分析了外资并购国有企业主体资格的判断标准问题。他结合民商法学理论知识及实务案例操作经验,提出了把注册地标准和资本控制标准并用作为判断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的新见解。针对何培华律师的发言,国浩律师集团谢岚律师、孔庆江教授、张潇剑教授分别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深圳市法制局周成新博士谈到了我国外资企业法如何与时俱进的问题,引起了与会者的极大兴趣。随后,与会代表就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七、国际金融法律问题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李仁真副司长认为应加强国际金融法基础理论研究,关注国际金融法的理念、价值观、制度走向等问题。武汉大学张庆麟教授指出一般教科书都认为国际货币法主要调整的是国家之间的关系,国际金融法主要调整的是私人之间的关系,这是不妥的。关于国际货币法的地位问题,他认为国际货币法与国际金融法应该相互独立而不应合并在一起。
上海交通大学徐冬根教授提出重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目标是一项具有全局意义的国家战略,法律应在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起主导作用,同时也要发挥政府的作用,并用法律制约、平衡政府的作用。他还认为在中国的金融监管实践中,各种监管机构各自为政、利益冲突的问题越来越严重,全国金融监管应一体化,合并是总的趋势。西南财经大学岳彩申教授指出中国的金融监管制度尤其是政策监管制度还需要大的发展,其主线应是从公共利益理论到私人利益理论的转变。复旦大学董世忠教授认为金融监管要跟上金融创新的步伐,金融中心也是金融人才中心,要强化人才的培养,跟上国际发展趋势。香港中文大学王友金教授认为,建立金融中心的问题不要仅停留在理论层面的探讨,也要关注实务问题。他建议大陆的学者到香港参与证券、银行等部门实践,把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武汉大学博士生王江凌介绍了2004年6月发布的巴赛尔新资本协议的主要内容,认为新的发展主要体现在扩大适用范围以适应混业经营、最低资本要求、监督检查、市场纪律等四个方面。通过对新资本协议的研究,我国监管机关和银行业可以得到有益的启示。
厦门大学李国安教授分析了国际金融中的独立担保问题。他认为独立担保合同具有独立性,一旦成立就与主合同相分离。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合同从属于主合同,但同时也规定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对这一规定应结合担保法的宗旨来理解。关于独立担保中存在的欺诈问题,可按信用证欺诈的解决方法来解决,对于由谁来认定欺诈的问题,一般的做法是兼采由担保人认定和法院认定。
在全体与会代表、学会秘书处、会议主办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及厦门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的共同努力下,本次会议取得了圆满成功。2004年11月7日下午,全体代表通过了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第四届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在随后召开的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上,经过充分酝酿,产生了新一届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经过充分协商,推举厦门大学法学院陈安教授担任新一届会长,王传丽、王贵国、余劲松、吴焕宁、董世忠、曾华群等为副会长。理事会还决定2005年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年会暨学术研讨会由湖南师范大学承办。
(厦门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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