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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2018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第五组国际金融法
[ 浏览点击:957 ] [ 发布时间:2019-01-16 ] 字体:[ ] [ 返回 ]

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2018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第五组国际金融法

本组发言由厦门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国安教授主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韩龙教授担任评议人。与会嘉宾进行就发言问题进行了交流。

 

(主持人李国安教授)

 

 

(发言人李仁真教授)

 

武汉大学李仁真教授以《从<巴塞尔III>最终框架看国际银行监管制度的改革》为题进行发言。李仁真教授首先介绍了《巴塞尔协定》的历史,通过回顾协定构建的历史,分析了危机后巴塞尔标准改革的基本思路,并深入阐释了《巴塞尔III》最终框架的制度创新及其意义。李教授提出三点启示:第一,金融危机是国际银行监管制度改革的重要推动力;第二,强化资本监管框架,提升银行体系弹性和风险敏感性,是国际银行监管制度改革的基本逻辑;第三,深化全面风险监管,防范和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是国际银行监管制度改革的永恒主题。

 

 

(发言人王晓同学)

 

大连海事大学硕士研究生王晓同学以《中国建设自由贸易港的离岸金融监管问题研究》为题进行发言。王晓同学首先对目前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发展离岸金融的特点进行了概括,即:中国自由贸易港属于境内关外;告别“税收洼地”政策;拓展离岸金融业务种类和从业人员突破非居民限制。接着,她进一步分析了中国建设自由贸易港离岸金融市场监管的必要性,并对此金融市场的监管,提出了三点建议:完善中国自由贸易港离岸金融市场的准入监管;加强中国自由贸易港离岸金融市场的业务监管;健全中国自由贸易港离岸金融市场退出监管机制。

 

(发言人温树英副教授)

 

山西大学温树英副教授以《金融服务贸易国际法律规制的新发展与启示—以CPTPP和<美加墨协定>为视角》为题进行发言。温树英教授首先介绍到,CPTPP、及其前身TPP和《美墨加协定》对金融服务贸易都有新的规定,规定的目的是促进金融服务贸易的自由化但同时维护国家的经济金融安全。其次,温教授分析了前述协定对金融贸易规定内容的异同。例如,在透明度和国内措施管理部分,TPP和《美墨加协定》的透明度的显著提高,特别是《美墨加协定》,对授权程序和要求的规定更加透明,其中很多内容是TPP所没有的。最后,温树英教授总结了该三个协定对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的启示。

 (发言人陈斌彬教授)

 

华侨大学陈斌彬教授以《论亚投行投资项目的公众参与环评制度及其完善》为题进行发言。陈斌彬教授首先介绍了问题的由来,即在亚投行发布了《环境与社会框架》之后,不能再一味地倚重他行的环评标准,而应有属于自身完善的可操作性的环评体系。否则,亚投行的项目融资业务终会失去自我特色。其次,陈斌彬教授从三个方面分析了亚投行公众参与环评制度的概况,即公众参与环评制度对项目融资的价值影响、公众参与的制度基础和亚投行对公众参与环评的相关规定,并指出了现有的不足。最后,陈斌彬教授提出了如下几点建议:第一,澄清“公众”参与的主体范畴;第二,明确信息披露的方式与时间;第三,细化公众参与的方式与程序;第四,强化公众参与申诉机制的问责与监督。

 

 

(发言人顾宾副教授)

 

北京外国语大学顾宾副教授以《亚投行法律与“一带一路”新发展》为题进行了发言。亚投行成立以来,其面向全球开放的定位十分明确。但今年以来有些变化。亚投行董事会通过了一个文件,将域外投资资金限制在总投资的15%以内,该决定在2018年实施。顾教授首先提出,应取消该限制或者适当扩大域外投资的比例。主要原因是,亚投行法定资本的25%由域外成员缴纳,这与仅能得到的15%投资二者之间形成不平衡,这会影响既有成员和潜在成员的积极性。其次,针对该文件中适格主体的条件,顾教授指出条件过于严苛。从实践来看,目前只有和亚洲地域上相接近的成员才可能被考虑获得投资,如埃及。适格主体地域上的受限与亚投行面向全球的定位不符。最后,针对亚投行的域外项目的审批权问题,顾教授认为,域外项目的审批权应由董事会下放到管理层,即行长。这有助于提高投资效率,促进投资专业化,使财务可持续性有保障。同时,下放管理权有助于投资项目选择面向全球,不局限于区域。除此之外,亚投行应积极扩大对发达国家的投资,尤其是一些发达国家的基础设施项目,这有助于吸引发达国家加入亚投行。

 

(发言人原凯老师)

 

华侨大学原凯老师以《金融正义视域中的外国普惠金融立体规则制度》为题进行发言。原凯老师一直关注我国的普惠金融。他首先提出前不久召开的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座谈会,提出三年以后对民营企业的贷款要达到50%,打破中国现有金融贷款的结构问题,这就是普惠金融的体现。其后,原凯老师简要地介绍了普惠金融发展概况。普惠金融实则是提倡一种金融正义,享受基本金融权利。接着原凯老师分析了我们国家有关普惠金融的问题,即普惠金融的法律不健全,既有的文件有些没有可操作性。最后,原凯老师建议加强市场监管,并对不同类型实施不同标准的监管。

 

 

(发言人张晖同学)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硕士研究生张晖以《“一带一路”实践下独立保函若干法律问题阐释——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题进行发言。张晖同学首先介绍了独立保函的认定因素,首先是独立性条款。其次介绍了独立性条款与从属性条款并存(考察因素)的问题。张晖同学分析了独立保函具有独立性和单据性的性质,并详细讲解了独立保函的欺诈认定和欺诈例外。随后,张晖同学分析了独立保函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最后提出了四点立法建议:第一,细化开立人资格;第二,明确独立保函认定标准;第三,增加独立保函的有效期规定;第四,完善欺诈认定条款。

 

 

(评议人韩龙教授)

 

评议人韩龙教授对本组七位老师、同学的发言进行了评议,认为本次学术研讨会各篇提交论文的选题都十分新颖,有创新性,体现在新的选题、新的思路和新的解说上。与会人员都收益匪浅。韩龙教授特别强调了,我们要站在巨人的肩膀上进行研究,才能达到更高的高度。韩龙教授认为此次的研讨会,“Implication for practice”(对实践的启示)的色彩很浓,对实践推动的意义很强。尽管有的论文是理论探讨,但对实现研究的实践价值有很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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