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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2018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第六组国际投资法(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改革
[ 浏览点击:792 ] [ 发布时间:2019-01-16 ] 字体:[ ] [ 返回 ]

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2018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

第六组国际投资法(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改革

第六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讨论在复旦大学孙南申教授的主持下拉开帷幕。

 

第一位发言人谷婀娜老师介绍了金砖国家投资仲裁改革立场之发展与中国的回应。目前投资仲裁面临正当性危机,不同国家应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金砖国家作为国际社会的新兴力量,对待投资仲裁机制的立场和发展备受国际社会关注。对该议题的系统研究,有助于了解金砖国家投资仲裁制度变革的背景和动因,归纳其改革方案的特点,以及可能存在的不足。同时有助于我们明确国际投资仲裁机制的最新动态,把握国际投资法制未来的发展方向。

 

第二位发言的是来自天津外国语大学的焦洪宝教授,发言主题为“完善外国投资者与政府间兴盛诉讼机制的思考”。焦教授提出,现有ICSID争端解决机制对我国的挑战,是更好地应对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纠纷,我国可以通过完善本国行政诉讼机制来解决。随后指明了我国行政诉讼存在三方面的问题,第一,法院审判庭之间相互推诿,造成外国投资者无所适从;第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审查过于严格,不利于外国投资者利用行政诉讼途径寻求救济;第三,政府在行政诉讼中无法提出反诉,缺乏救济程序。

 

来自福建农林大学文法学院的陈丹艳老师从“霍茹夫工厂案”,细化了“赔偿标准”这一概念。其一,“充分赔偿”原则针对的是国家不法行为导致的非法征收,区分于一般合法行为的两点分别是,损害后恢复原状的必要性以及非法征收适用标准。其二,根据不同的非法征收类型适用不同的赔偿标准,对于仅缺乏赔偿要件的征收合法性问题,陈老师认为即使主流观点有倾向性,但实践中也不能一概而论,例如违反非歧视要件和违反正当程序的类型就应程度不同,既考虑受害方过错,又要兼顾加害方对减轻损害义务的承担。

 

第四位发言人是来自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的硕士研究生汪梅清,介绍了欧盟主导的投资上诉法庭制度及其对中欧BIT的借鉴意义。汪梅清同学首先对国际投资仲裁上诉机制的发展进行了介绍,其次评述了欧盟投资上诉机制,最后,分析了中欧BIT纳入投资法庭上诉机制的可行性。

 

第五位发言人为西安交通大学的博士研究生冯韵雅同学,主题是“国际投资仲裁第三方资助的法律问题:一种实证分析”。在冯韵雅同学的发言中,她认为,第三方资助的问题在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广泛存在。支持者认为拓宽了投资者的救济渠道,而反对者则认为第三方资助有造成当事人滥诉的倾向,目前尚未有最终定论。冯同学在经过翔实的案例分析出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包括管辖权及可受理性、加强第三方资助的公开性、仲裁费用担保及分配等。

 

西安交通大学的冷帅老师以“欧盟外资安全审查法案的评估与应对” 为主题,对欧盟外资案例审查法案的核心内容,进行了分析与评估。对以下三个论点突出介绍,第一,欧盟拟推进一体化的安审法制,改变原先“碎片化,去中心化”的态势。第二,由于国际法对安审法律关系的调整较少,世界上尚无统一法域的先例,“成员国+欧委会”的双重、多边范式为安审多边治理积累了经验。第三,增加了欧盟对外BIT谈判中安审问题的筹码。一方面,中国投资者应借助欧盟成员国的力量创造更有利的投资环境。另一方面,中国政府可以考虑先以行政法规形式统一安审立法相关规定,强化安审立法实施。

 

评议人张庆麟教授对各个发言人进行了精彩点评。他认为金砖国家投资仲裁改革的焦点在于上诉机制的存续。焦洪宝老师则从国内行政诉讼这一新的视角观察,通过分析具体案子指出我国如果不去完善这一制度,可能无法充分发挥条约中“用尽当地救济”条款的效益。陈丹艳老师从小切入点研究了国际投资征收的具体问题,也进行了有意义的分析。评议人王鹏老师围绕如何规范碎片化体系进行了点评,并指出之后介绍具体进展时如果置于更明晰的语境和框架当中,将会使结论更加完善。

 

与会的各位老师又围绕国际投资仲裁机制、欧盟投资法庭上诉机制进行了热烈的讨论,通过观点的碰撞,深入了学术的交流互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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