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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2018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第十组“一带一路”的法治建设(二)
[ 浏览点击:1318 ] [ 发布时间:2019-01-16 ] 字体:[ ] [ 返回 ]

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2018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

——第十组“一带一路”的法治建设(二)

 

主持人贺小勇教授

 

本组专题由华东政法大学贺小勇教授主持,西南政法大学刘彬副教授评议。

发言人顾海波教授

 

东北大学文法学院顾海波教授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贸争端解决机制探析》为题展开研讨,目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可以采用的争端解决机制主要有WTO争端解决机制、ICSID仲裁机制和双边投资协定规定的争端解决机制。但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有一些并不是WTO的成员国,ICSID中心主要解决的是国家与投资者之间的争端,我国与其他国家的双边投资协定的规定不够细化,这些原因导致上述机制无法很好地解决“一带一路”的投资争端。对此我国作出的选择是像阿联酋、荷兰那样建立了商事法庭专门解决“一带一路”争端,但是由于我国并未加入海牙《协议选择法院公约》,缺乏与他国之间的司法协助协议,我国法院作出的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无法保证。因此,我国不仅应加入《协议选择法院公约》,还应该鼓励“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加入。

发言人林福辰同学

 

四川大学硕士研究生林福辰代四川大学法学院的杜玉琼教授做了展示,其议题是《“一带一路”建设下中国企业投资印度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林福辰在展示中指出中国企业在印度投资的主要法律风险来自外资准入、劳工保护和环境保护三个方面。林福辰同学深入讲解了印度外资准入法律制度的特点:第一,负面清单不明晰;第二,审批程序缺乏透明度,政府审批缺乏具体的规则,自动审批复杂繁琐;第三,常规审批的复杂繁琐;第四,印度对中国等发展中国家有特殊限制。并指出在准入阶段中国企业可进行如下防范:第一,利用自动审批渠道;第二,在投资项目选择上可与本土企业合作以规避风险;第三,要警惕反垄断审查;第四,要优化投资产业;第五,要合理选择投资区位。中国企业在印度投资还应关注的是劳工法律制度问题,因为印度法律法规繁杂,工会权力强大,劳工保护的法律风险较大。最后我们应关注的是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风险,印度有自己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也是世界上第二个建立环境诉讼的国家,拥有相对完整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此,中国企业要有强烈法律意识,承担相应环保责任,完善事前调查等环节。

发言人黄志瑾副教授

 

第三位发言的是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副研究员黄志瑾,她围绕《“一带一路”投资中的条约救济风险——基于中东欧国家的实证研究》界定了条约救济风险概念,分析了我国签署BIT的情况,对三代BIT的不同特点加以举例说明,同时对比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署《华盛顿公约》与仲裁的情况。展示的后半段,以中东欧国家实践为主,对中国企业在中东欧国家投资的条约救济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解决措施,得出结论大多数国家普遍存在中度风险,全面修订“16+1”的双边投资协定必不可少。

 

 

发言人刘宏波同学

 

第四位发言的是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硕士研究生刘宏波,她的议题是《“一带一路”多元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由于我国“一带一路”对沿线国投资量大,沿线又是投资争端频发区域,构建“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非常有必要,同时沿线国之间可利用的投资条约数量较多有利于我国构建“一带一路”多元争端解决机制。我国在构建时应坚持合作共赢,循序渐进,稳步推进,追求实质公平,提高效率和降低成本的原则,由于大部分沿线国经济发展并不完善,最后一个原则的重要性应适当凸显。我国可以通过亚投行牵头成立“一带一路”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管辖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间的直接投资引起的法律争端。争端解决方式上也应追求多元化,实行争议预防政策,充分发挥磋商和调解程序的优势,仲裁方面增加快速仲裁程序,高效率地解决争端。

点评人曾华群教授

 

第五位发言的是厦门大学法学院曾华群教授,以《共同发展:中国与“一带一路”国家间投资条约实践的创新》。曾教授表示“一带一路”的法律体系无法事先设计,中国应在既有法制的基础上进行创新,对不能适应需要的法律进行改革。双边投资协定的价值导向从保护海外投资渐渐发展到促进投资自由,我国与多数“一带一路”国家间存在双边投资条约,对这些条约我国应秉持共同发展的全新理念。与可持续发展概念对比,共同发展的优势在于既强调双方的责任,也强调保护国家的发展权,突出了国际合作的责任问题,要求双方在符合双方利益、推动双方发展的前提下签订条约,这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论的又一实践。当前,中国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已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的体制,在签订新条约时增加共同发展条款,外国投资者的责任者的责任与义务条款。

评议人刘彬副教授

 

西南政法大学刘彬副教授评议前,首先高度肯定了各位嘉宾多元化视角的研究成果,紧接着与在座嘉宾分享了他对“如何将‘一带一路’政治构想与具体的法律制度研究有机结合”的思考,指出“一带一路”理论灵活又务实,而现有法律体系不足以支撑其发展,因此,我们要在现有基础上整理既有体制的同时构建新的创新性制度。

车丕照教授

 

之后,与会人又对实证研究、研究方法进行了了激烈的讨论,华东政法大学费秀艳老师更是通过她对中国企业在印度投资时所面临的环境问题纠纷原因剖析,以投资领域国别研究为题向清华大学车丕照教授提问,将整场会议推向了一个小高潮。最后,在贺小勇教授的总结下顺利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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