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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2018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第十六组区域贸易自由化的法律问题
[ 浏览点击:1207 ] [ 发布时间:2019-01-16 ] 字体:[ ] [ 返回 ]

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2018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

——第十六组区域贸易自由化的法律问题

 

本组专题是区域贸易自由化的法律问题,由中国政法大学王传丽教授主持,上海对外经贸大学陶立峰副教授评议。

主持人王传丽教授

 

第一个发言人西南政法大学刘彬副教授以《实证视角下中国自贸协定的旧局限与新重构》,他首先解释了实证研究的目的,是通过分析签订自贸协定为国家经济工作、经济增长带来的促进作用,便于完善之后的工作。其次,他指出了存在的局限。第一,利用率的局限。主要体现在企业利用率;第二,法律文本的局限,多模仿WTO现有条款。第三,新重构问题。刘教授的观点是中国将重点从扩大市场准入转移到新的经贸规则制定。考虑到中国现与“一带一路”沿线中小国家的合作增多,一味的将重心放在市场准入上,可带来的收益有限。因此,应更多地把自己的经贸主张体现在FTA实践中,最后,刘教授总结了自己的观点:重视传统扩大市场准入的功能,兼顾规则创新和规则构建,尤其是着重体现中国自身诉求,争取国际话语权,结合实际走中间道路——即区域合作。

发言人刘彬副教授

 

第二位发言人陈儒丹副教授的题目是《自贸港建设背景下有关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互惠制改革》。她指出,“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后,最高院通过司法解释确立了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三级互惠制:非“一带一路”国基于“事实”互惠,即要求对方已承认执行过中国法院作出的判决;“一带一路”非核心国基于“法律”互惠,即要求对方国家在立法上存在可保证中国判决承认和执行的条文;对于“一带一路”核心国家东盟国家则实行“推定”互惠,即只要求东盟国家无拒绝承认执行中国判决的先例。但是陈教授认为三级互惠制本身还存在一定缺陷,比如开放度不够,事实互惠的本质阻碍了其广泛适用,博弈论模型相关度不够,过多的关注静态的博弈,却忽视了动态的博弈等。因此,互惠制度改革对中国来说十分必要,一方面中国国际角色转变、交易成本理论要求我国全方位开放互惠制,另一方面动态博弈理论对我国全方位开放互惠制提出了新的要求。

 

我国可以适当借鉴外国涉中国互惠制司法实践,比如推定互惠,无条件的先行给惠的制度。除此之外,我国可以在自贸港的互惠制改革中把着重点放在将待执行的外国判决的国籍标准转为执行地法院所属行政单位的开放层级标准上,依据该外国判决需要在中国执行的法院地是否是自贸港、自由贸易区而适用不同的互惠制。互惠制改革不仅有利于减轻法院查明外国法和外国司法实践之负担,还可以提升开放地区对外国投资者和资本的吸引力,因为自贸港区内的资产被执行的可能性更高,意味着如果中国企业在自贸港区内有可被执行的财产,企业信用会更高,更容易获取订单。这种做法不仅有利于拉升自贸港区的资产价格,还能提升自贸港区的全球经济地位。

 

 

发言人陈儒丹副教授

 

第四位发言的柯静嘉讲师以《论粤港澳大湾区投资合作的法律机制构建》为题,介绍了粤港澳大湾区投资深度合作存在的一些法律基础障碍,其中最重要的两个方面是:第一,CEPA协议缺乏国内法意义上的法律依据,缺乏中央授权;第二,在大湾区中存在两张“负面清单”,CEPA协议和2018年版的负面清单,如何协调两者关系是个必须解决的问题,而且这两个都有优化的空间,比如负面清单行业分类没有采取国际标准,CETA协议某些行业的开放缺乏实施细则。

 

对这个两个问题,我国可以考虑首先通过“三步走”授权明确《框架协议》以及将来粤港澳大湾区投资合作协议等法律文件具有合法性和合宪性;其次,我国可细化粤港澳大湾区投资“负面清单”的项目,加强三地合作,具体方面可借鉴美国的洲际协定。

 

 

发言人柯静嘉老师

 

东北大学文法学院的隋军副教授的发言主题是《TTIP对国际贸易监管合作的创新与发展》,主要研究监管合作,主要解决监管壁垒问题。选题背景来源于欧盟和美国,化学品监管立法中的巨大差异,其中欧盟公开披露登记信息致举证责任倒置,是否构成贸易壁垒值得商榷。隋教授指出监管合作从单纯的一个概念到有合作实质的发展过程,特别区分了后WTO时代里,APEC、美加监管委员会、澳新互认协议三者的特点:第一,提出横向规定和行业规定;第二,整个监管一条龙监管合作;第三,设有专门合作机构。这个发展过程中表现出了国家间对实现永久性协商机制的尝试,而增加第三方参与,更有效去除监管中壁垒。

 

 

发言人隋军副教授

 

最后一个发言者来自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的张贻博同学简要介绍了《欧盟—日本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最新动向并提出了中国的应对之策。欧日EPA生效后,欧日将共同形成全球******自由贸易区,将给各相关经济体以及世界政治经济格局带来重大影响,欧日EPA主要具有如下特点:第一,部分商品取消进口关税直至为零;第二,解决了非关税壁垒问题;第三,开放服务市场,尤其是金融服务;第四,消除了政府采购市场方面的一些现有障碍;第五,欧日EPA是第一个明确承诺应对气候变化和支持执行《巴黎协定》的国际贸易协定。

 

欧日EPA将大大提升双边贸易的便利性和开放性,还将巩固欧日在制定全球规则方面的领导地位,并在未来欧美、日美的双边谈判中甚至是对WTO的深入改革塑造中发挥重要的影响力。欧日EPA对我国相关产品会产生较强的贸易替代效应,对我国经济的负面影响要远大于正面影响。因此,中国应提前做好相关领域开放评估和准备,形成有中国特色的高水准自贸协定范本,构建中国“五位一体”的自贸区战略布局。

 

发言人张贻博同学

 

发言结束后,陶立峰副教授分别评议了五位发言人的论文,先对各位发言人研究的自由贸易协定的研究价值予以高度肯定并针对各自的发言提出了新问题,引发了进一步的思考,表示在构建我国自由贸易协定体制时还需要注意现有贸易体制的创新与改进。

 

 

评议人陶立峰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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