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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之三: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关于民政部、司法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报告》
[ 浏览点击:541 ] [ 发布时间:2014-06-03 ] 字体:[ ] [ 返回 ]

编者按:自5月20日《学会维权之诉简介》和5月28日《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对<答辩状>主要问题的回应》发布后,引起本会广大同仁密切关注和共同关心。为了让全体同仁及时了解本会“维权之路”的最新进展,现将5月26日函呈国务院办公厅的《关于民政部、司法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报告》作为特稿予以发布。该《报告》旨在向国务院办公厅举报有关单位在调整法学社团主管单位问题上存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实况。相信该《报告》的发布,当有助于各位同仁更全面了解本会维权之路的来龙去脉,并望继续群策群力,共同依法维护本会的基本生存权。

国务院办公厅:


       鉴于民政部、司法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本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向贵办举报相关情况、说明主要理由及提出本会诉求。
     
       一、民政部、司法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情况

       今年3月28日,本会向民政部提交《民政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民政部关于国务院授权中国法学会作为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民发[2007]43号)的制定依据,即证明所谓“国务院授权”的依据。(附1)4月23日,本会收到民政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于4月21日颁发的《民政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简称《民政部告知书》),称本会申请其公开民发[2007]43号文的制定依据,“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附2)
       今年5月13日,本会向司法部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司法部公开《司法部、中国法学会关于全国性法学社团管理体制调整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07]43号)和《司法部、中国法学会关于全国性法学社团管理体制调整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0]98号)表述的“国务院授权中国法学会作为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正式依据,即作为上述两份文件制定和实施依据的有关“国务院作此项授权”的国务院正式文件或其他正式文件(简称“国务院授权依据”)。(附3)5月21日,本会收到《司法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14)第20号]》(简称《司法部告知书》),称本会申请其公开“司发通(2007)43号、司发通(2010)98号二份文件中涉及的关于‘国务院授权中国法学会作为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信息”为“内部管理信息”,“依法不属于公开范围”。(附4)
       同为国务院所属部门,对申请同一“国务院授权依据”事项的答复,《民政部告知书》称“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司法部告知书》称“内部管理信息”“依法不属于公开范围”,说法虽有不同,目标和效果一致,就是不依法公开此信息。
        
       二、本会举报的主要理由

       本会举报民政部、司法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主要理由包括:所谓“国务院授权依据”当属“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所谓“国务院授权依据”不属“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所谓“国务院授权依据”或存在合法性问题;所谓“国务院授权依据”问题关乎“依法行政”,亦关乎本会生存权。
       (一)所谓“国务院授权依据”当属“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事实表明,所谓“国务院授权依据”涉及相关全国性法学社会团体调整业务主管单位的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而且反映司法部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变化,理应属于民政部、司法部“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所谓“国务院授权依据”不属“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据此,“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简称《保守国家秘密法》),“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国家秘密”。而“国家秘密”是指“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
      《司法部告知书》称本会申请其公开的“国务院授权依据”为“内部管理信息”。无论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还是在《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均找不到“内部管理信息”的用语,更无从找到“内部管理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的法律依据。应当进一步指出,“内部管理信息”的用语恰恰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宗旨相违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宗旨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而所谓“内部管理信息”则是不让社会公众知晓的行政机关履职信息,显属“官府深不可测”的陈旧观念和“人治”实践。事实上,所谓“国务院授权中国法学会作为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是2007年以来由民政部、司法部和中国法学会屡发专文公诸于众的事,所谓“国务院授权依据”,当不属于“国家秘密”范围。显然,《司法部告知书》以“内部管理信息”作为“依法不属于公开范围”的理由于法无据,与法相悖,与事实不符。
        (三)所谓“国务院授权依据”或存在合法性问题
       2007年6月29日,在中国法学会和司法部联合召开的“全国性法学社团管理体制调整工作动员会议”上,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主任方向先生分发给与会十一家全国性法学社团一份有关“中国法学会作为全国性法学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的“记录纸”,作为所谓“国务院授权”的依据。在该“记录纸”上,周永康在其名字上画圈。会后方向先生迅即全数收回该“记录纸”。《民政部告知书》称“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是否指该“记录纸”?《司法部告知书》所称的“内部管理信息”是否指该“记录纸”?本会认为,所谓“国务院授权”,兹事体大,理应有国务院公开的、正式的授权文件为据。如果以该“记录纸”作为“国务院授权”的依据,显然缺乏法律依据。此种“以权代法”的做派亦经不起检验,见不得阳光。
        (四)所谓“国务院授权依据”问题关乎“依法行政”,亦关乎本会生存权
       如前所述,所谓“国务院授权依据”问题涉及我国“依法行政”原则的实施。
       所谓“国务院授权依据”问题亦与本会的生存权密切相关。2007年以来,秉持“依法治国”的理念,本会一向依法质疑所谓“国务院授权依据”问题,且依法明确重申,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司法部。2010年10月和2011年10月,本会第四届理事会会议和第五届理事会会议分别通过《关于业务主管单位调整问题的决议》(附5)和《关于本会业务主管单位的决议》(附6),作出本会“暂不就变更业务主管单位事项进行表决”的决议,重申“本会的真实意愿是由司法部长期作为本会的主管单位”的立场。然而,2010年以来,中国法学会在缺乏国务院正式授权的情况下,强力推行所谓“调整业务主管单位”,导致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司法部不履行其对本会年检初审的法定职责,进而导致本会“未能及时参加2011年年检”。2013年7月和11月,民政部为此先后对本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民罚字〔2013〕2号)(附7)和《行政复议决定书》(民复决字〔2013〕6号)(附8)。本会因不服民政部上述行政处分,于2013年12月10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号:2014二中行初第324号)(附9),今年2月28日立案,4月24日开庭审理。事实上,由于“国务院授权依据”这一前提性、基础性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尚未解决,本会目前参加2013年年检再次面临业务主管单位司法部明确告知其不履行对本会年检初审的法定职责、本会参检程序再次被阻断、民政部据此可能再次给予本会行政处分的情况。
    
        三、本会的诉求

       基于上述情况和理由,本会向贵办恳切提出如下诉求:
      (1)责成民政部、司法部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本会公开有关“国务院授权依据”的确实信息。
      (2)调查处理此项涉及“依法行政”原则的所谓“国务院授权依据”问题,惠予指示答复。


                                                                    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

                                                                    会长:曾华群(签署)

                                                                    2014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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