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下午,与会专家对国际经济法的热点问题进行了专门研讨,展开了两场焦点对话。即焦点对话(一)WTO体制面临的挑战与改革方案,以及焦点对话(二)“一带一路”国际合作的国际法制建设。
上半场对话由华东政法大学朱榄叶教授主持,华东政法大学贺小勇教授、人民大学法学院韩立余教授和东南大学法学院肖冰教授作为嘉宾参与讨论。
左起依次为:朱榄叶教授 贺小勇教授 韩立余教授 肖冰教授
第一位发言人贺小勇教授的报告围绕WTO的前景、WTO困境的判断和WTO的改革三方面展开。从目前欧盟、加拿大的改革方案,加拿大等13个成员方有关WTO改革部长级会议联合公报、USMCA等文件来看,他认为对世界各国来说WTO的前景是“大同小异”的,因为大家都对WTO的重要性给予了不同程度的肯定。比如欧盟认为其经济发展迫切需要可预期和以规则为导向的WTO系统;加拿大对WTO体系予以肯定,中国更是坚定支持WTO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系。即便是特朗普,也是说“WTO若不改革,美国或退出”,并未直接断言退出WTO,而其主导的USMCA更是明确其制定的依据就是WTO。对WTO困境的判断是“小同大异”,例如中国认为,WTO并非完美无缺,需要必要的改革;而欧盟则认为“世界已变,而WTO未变”,加拿大更认为“WTO规则权利与义务不平衡的现象需要改革”,显然欧加认为WTO需要很大程度的改革。在WTO改革的具体方案和路径上则要“求同存异”。目前,各方的改革方案都涉及补贴通知的透明度、WTO上诉机构成员任命的破局、实体规则的谈判等方面。对于AB成员任命的破局,欧盟提出了分三步走的设想,首先改革美国关注的程序性问题,比如申期限制在90天内等,然后美国停止继续阻止AB成员的任命,最后再解决AB成员裁决可能引起的“增减涵盖协议权利义务”的问题。加拿大则提出将有些敏感争议排除出DSB。对于实体规则,分三个层次,一是对多哈回合议题的继续谈判;二是对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需要的新规则的谈判,如投资、跨境服务贸易、数字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强化、劳工、环境保护等;三是当前特别关注问题的谈判,如国有企业参与竞争问题、补贴纪律加强问题等。对于这些问题,大家认识不一致,有的可以协商一致,有的可能只能诸边谈判的方式进行。对于中国而言,我们认为首要问题是“双暂停”,即美国停止对中国单方面发动的贸易战,中国停止反制措施,这点与欧盟、加拿大的主张有一定程度的一致性,因为欧加的改革方案中,同时反对单边贸易措施和反制措施。对于AB成员任命问题,不妨赞同欧盟的建议。对于实体规则谈判,我们可以持开放的态度,即什么问题都可以谈,其实国有企业问题,中国当年加入WTO时,在《加入WTO工作报告》中已经就国有企业补贴、竞争基于商业考虑等纪律作出过承诺。
发言人贺小勇教授
第二位发言人韩立余教授在发言中指出“WTO体制面临的挑战和问题”这一议题今年引起热议的原因主要是外部环境的变化,可以说中美贸易战是国际组织面临变革的导因。世贸组织规则中的共识决策原则确实遇到现实的障碍,但是现在没有办法进行修改,放弃共识决策原则进行投票决策很可能导致包括我国在内的一些成员不希望的结果。韩教授还提到欧美日联合声明中提及的敏感问题,虽然没有指明,但声明中的部分内容有针对中国之嫌。整体来看,目前态势对中国不很有利。在问题解决方式上,要分清世贸组织改革的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要认清对于我国而言哪些问题是可以妥协的,哪些问题是可以作为杠杆发挥作用的,哪些问题是要极力捍卫的。
韩立余教授
第三位发言人肖冰教授针对WTO体制面临的挑战与改革方案提出以下问题,希望引发大家思考:第一,今天的WTO以及上诉机构的危机究竟是偶然还是必然?回顾历史,和GATT相比,WTO的危机来得更快。第二,WTO危机所显现的问题,是WTO这个组织的个性问题,还是无政府国际社会现实下国际组织及其机制的共性问题?放眼望去,几乎所有的重要的国际组织都在论及危机与改革,从联合国、IMF、ICSID等等。第三,就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而言,其方向是应当继续增加其刚性,还是适度弱化以作出必要的妥协,甚至回到GATT?第四,WTO改革中的中国,是坚持“要什么”,还是更多考虑“放弃什么”?
肖冰教授
朱榄叶教授在发言中表示,中国最初申请加入WTO,一定程度上也是借外力推进中国国内的改革。朱教授认为,中国被各国针对,这和中国惊人的发展速度离不开关系,中国的发展远远超出了欧美国家的预估。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绝不是“替代国”问题,而是当两种完全不同的政治体制在同一个国际组织内部势均力敌的时候,究竟是“你死我活”还是携手共进的问题。
朱榄叶教授
左起依次为:车丕照教授 孔庆江教授 单文华教授 张丽英教授
焦点对话(二)“一带一路”国际合作的国际法制建设,由清华大学车丕照教授主持,孔庆江教授、单文华教授和张丽英教授三位分别以宏观、中观、微观就“一带一路”的法制建设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首先,孔庆江教授从宏观方面,高屋建瓴地概述了“一带一路” 制度构建的问题。孔教授指出,一带一路战略的推进,显然不能只靠中国一个,也不能只靠中国的企业,而必须由沿线国家的理解支持和参与。
如果说“一带一路”是全球治理的中国模式,那也应该与其他全球治理方案一样,是一套规则化的制度,沿线国家按照自己承诺的统一的规则行事,承担义务并享有权利。其一,中国需要一个有约束力的法律机制来巩固其相关利益,政治政策需转化为国际法才能获得稳定性与合法性;其二,“一带一路”的开放性使其具有向全球扩张的潜力,“一带一路”的范围在合适的条件和时机下可能从亚太局部范围扩展到整个亚非欧地区,甚至扩张到全球范围,成为一个多边机制;其三,“一带一路”建立在一个贸易自由化范围较广、水平较高的制度基础之上,在这样的前提下纳入高标准规则存在现实可能性;其四,在具有与其他成员力量的不对称优势下,中国可以主导规则的形成。综上,从塑造国际法规则的布局来看,一带一路实际上只是一个手段;中国推进一带一路是着眼于未来的全球多边规则与机制,而不能局限于眼下的制度互联互通。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必然是一个从区域主义迈向全球多边主义的踏板和步骤。
然后,孔教授分析了“一带一路”建设的三种模式。第一,较为松散的参与模式,沿线国家自愿参与的松散的模式或浅层次融合的制度建设模式;第二,利用上合组织和RCEP两个现有的制度平台;第三,是以SCO或RCEP为不同平台的融合的制度建设,第四种即最后一种是CPTPP模式的制度建设。最后,孔教授总结了“一带一路”制度建设中的几点障碍,“一带一路”国家参与国际法制的水平参差不齐,容易带来预料不到的法律风险,同时现有制度还极其碎片化,需要整合和梳理等。
孔庆江教授
其次,单文华教授从中观方面,就“一带一路”争议解决提出了“融解决”的一站式、多元化的争议解决的构建方式。
单教授认为:第一,法治建设非常重要。“一带一路”作为中国新时代处理对外关系的一个措施,必须进行秩序建设。而秩序建设则包括了理念、器物和制度三个层面。第二,凡是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是有法律作为承载的。“一带一路”也不例外。第三,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所设计的建立在国际商事法庭和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基础上的“一站式、多元化纠纷解决平台”可望成为世界上第一个真正把诉讼、仲裁和调解机制性、系统性整合在一起的一体化平台。
这正是顺应了融合化的趋势,即国际商事争端领域的三种主要解决渠道,即诉讼、仲裁和调解,现在已经更紧密地融为一体,彼此之间的边界已经开始模糊化。融合化的趋势不仅仅体现在诉讼程序学习借鉴了仲裁的优势,仲裁也在学习借鉴诉讼的优势,仲裁庭的仲裁机制也呈现了一定的“诉讼化”趋势。例如,欧盟提出要建立国际投资法庭,但是又希望该法庭的裁决能够满足仲裁裁决的条件,从而确保裁决可以按照《纽约公约》获得承认和执行。从调解的角度来看,调解和仲裁结合、调解和诉讼对接的做法早已存在,在中国更是普遍。可以说,诉讼、仲裁、调解这三种争端解决主要模式正在越来越多地互相借鉴、取长补短,同时更紧密地融为一体,以至于其边界日渐模糊。
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搭建的“一站式”多元化纠纷解决平台,是第一次真正把诉讼、仲裁、调解有机地融合到一个协调统一机制的“融解决”纠纷解决方案,可以说是中国对于世界争端解决制度发展所作出的一份独特的重要贡献。
单文华教授
最后,张丽英教授从微观方面,以其参与的一个商务部中欧班列项目为列,就“提单”用于铁路运输的法律创新试验进行了解读。为了解决中欧班列回程平行进口汽车的资金问题,蓉欧班列、渝新欧等在试行提单用于铁路运输,这样可以将信用证支付方式引入中欧班列运输的交易。商务部的项目是为此试验提供法律的依据及风险的控制。为此,张教授的团队赴蓉欧班列、渝新欧、二连浩特、满州里等地进行了调研。主要涉及的法律问题有:其一,班列沿线国家加入的法律公约碎片化,《国际货协》和《国际货约》两个规则体系的不同规定也导致了实践中的困难,两公约体系适用不同的运输单据也导致诸多不便。其二,在多式联运的情况下,有海运的多式联运和没有海运的多式联运虽然都适用的是“网状责任制”,但在货损区段不明的情况下,承运人的责任非常不同,有海运的多式联运,在货损区段不明时会适用海商法,承运人可以限制责任和免责,而没有海运的多式联运,在货损区段不明时,会适用民法,承运人不可以限制责任也不可以免责,运输企业对此反应强烈,认为非常不公平,希望有新的立法来改变这种情况。其三,中国目前适用的《国际货协》也有许多过时的规定要求,导致铁路运输企业苦不堪言,例如,要求每次发车必然收到过境国的许可电报。要求每张单据必须有英文、俄文、中文等。再者,由于跨境举证存在困难,实际上中国的保险人在承担了赔偿货损的责任后,很难再向中途的责任者追偿。最后,张教授介绍为了解决中欧班列回程满载的资金问题,成都青白江试验区进行了“提单”适用于铁路运输的试点。课题组则需要为这一试点解决法律上的支持。据商务部方面透露,联合国贸发会对此也非常感兴趣,认为是法律上的创新。由于该项目尚在进行中,张教授没有进一步透露最终的结果,而是将话题转向了希望我们在一带一路的法学教育上,更多地采用“产学研”的教育方式。
张丽英教授
三位教授发言后,车丕照教授总结道,随着“一带一路”政策的提出,虽然相关研究很多,但大多是基于沿线国家的固有问题,而本次大会提出的研究问题却是与之切实相关的。虽然法律不能覆盖所有领域,但沿线的六十多个国家可以一起利用现有机制更好地解决问题,构建合作。
车丕照教授
闭幕式
闭幕式第一项: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副会长、人民大学法学院韩立余教授宣布今年青年优秀论文奖评选结果。共有11篇论文获奖,一等奖2篇,二等奖3篇,三等奖6篇。获奖者上台领奖。
部分获奖人员
第二项:李国安教授宣读理事会决定,通过了关于增设理事会理事的决议,吸纳6位新会员为理事。
第三项:孔庆江院长致辞,感谢与会者的积极参考。
孔庆江教授
第四项: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会长、厦门大学曾华群教授致辞。
曾教授代表学会向与会嘉宾和承办方中国政法大学致以崇高的敬意和由衷的谢意,并指出2018年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年会(即学会第29届年会)圆满召开,亮点纷呈。“‘三国’(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共庆”的场面并不多见,这对学会是很大的支持和鼓励。邀请两部(外交部、商务部)领导同来报告更是来之不易。
曾华群教授
曾教授指出,本届会议的背景十分特殊,十九大召开不久,全面深化改革开放,“一带一路”如火如荼进行。与此同时,国际风云变幻,如WTO体制危机、中美贸易战等,我国国际经济法学人面临严峻的挑战。在当前形势下,我国国际经济法研究需要坚持中国特色,需要有坚定的政治方向。
曾教授认为,本届会议取得了超出预期的成果。会议期间,以大会报告、焦点对话、分组研讨三种主要形式,学界同行交流学术信息和研究成果,还提出了许多新问题和新启示。曾教授还援引“养兵千日用在一时”和“少年强则国强”与学界同仁共勉。
最后,曾会长宣布本届年会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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