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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2019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第四组:国际投资法(一)
[ 浏览点击:1001 ] [ 发布时间:2019-10-30 ] 字体:[ ] [ 返回 ]

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2019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第四组:国际投资法(一)


本组发言由武汉大学国际研究所漆彤教授主持,深圳大学中国海外利益研究院曾建知研究员担任评议人。

第一位发言人福建农林大学陈丹艳讲师的发言题目是《论霍茹夫工厂案充分赔偿标准与国际投资条约征收补偿标准的区别适用》。发言中她通过分析首先提出作为解决国家间争端案件的霍茹夫工厂案充分赔偿标准是适用于国际投资仲裁,进而分析国际投资条约中有关征收补偿规定与之不同。她得出结论认为,仲裁庭在国际投资仲裁中涉及征收问题时,不能自动适用充分赔偿标准,有必要首先确定征收是合法还是非法,从而区分适用赔偿标准。

第二位发言人山东大学法学院黄世席教授发言的题目是《中国投资条约中的征收补偿款额仲裁条款:解释与应对方案》。他从2017 年上半年裁定的北京城建诉也门案和黑龙江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等诉蒙古案就征收补偿款额仲裁条款得出的不同仲裁裁决结论入手,认为这种不同解释也影响到涉及中国当事人的投资争端解决以及中国投资条约中类似条款的解释问题。中国政府应当在坚持狭义解释的基础上加快对国际投资条约的改革趋势,中国投资者为得到对己有利的广义解释而可以在投资前进行投资重组以便挑选更加有利的条约。

第三位发言人西安交通大学陈虹睿副教授发言的题目是《公正公平待遇的没落:美国范式的特征与有效性辨析》。她在发言中指出,随着《美墨加协定》的出台,美式FET 条款已经成型,体现出若干结构性特征。对比其他改革方案,美国范式看似完美,也符合时代要求,但是结合既有仲裁案例发现会发现上述结构性特征有难以逾越的弊病,美国范式正在导致公正公平待遇走向衰落。

第四位发言人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肖军副教授的发言题目是《仲裁地法院对国际投资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他分析认为非ICSID 投资仲裁与ICSID 裁决存在的显著差别是仲裁地法院对撤销裁决申请的司法审查,他以加拿大相关司法案件为视角,探寻了法院司法审查差异对仲裁地选择的影响。

第五位发言人广西师范大学李庆灵副教授的发言题目是《以谁之名:国际投资仲裁庭的条约解释授权模式研究》。李庆灵副教授指出,国际投资仲裁机制正因陷入“正当性危机”而走向变革。其中的一个表现就是,国际投资仲裁庭滥用条约解释权,掠夺主权国家共同造法的权力。他的发言从国际投资仲裁庭的权力来源查找了导致其权力失范的原因。

第六位发言人广东金融学院蒋海波老师的发言题目是《论投资条约中最惠国条款的多边化作用及限度》。发言中蒋海波老师通过对投资条约仲裁实践中的同类规则适用的实证分析,得出结论认为仲裁庭把裁决理由放在对实体条款与程序条款的区别对待,或者对缔约国意图的主观臆断上,从而引发许多不必要的争议,侵蚀了最惠国条款实践的可预期性及正当性。

第七位发言人西南政法大学岳树梅教授的发言题目是《“一带一路”投资安全保障法律机制研究》。她认为,应当从政治、经济、法律、社会、国际关系等综合的角度认识“一带一路”投资安全保障的现状及存在的安全保障规范缺失问题。要探索“一带一路”投资面临的投资安全风险类别,确立构建“一带一路”投资安全风险评估机制。要提出中国在推进“一带一路”投资安全保障法律机制构建的策略与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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