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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响中国之“三大体系”】略论中国特色国际经济法学话语体系的构建
[ 浏览点击:468 ] [ 发布时间:2022-10-17 ] 字体:[ ] [ 返回 ]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我国国际经济法学界赓续传统,砥砺前行,创建中国特色国际经济法学话语体系的事业持续推进,成果显著。其中,一些理论问题,诸如学派认同、指导思想、立场意识、基本原则及使命担当等,涉及学界同行的治学理念和研究方法,更关系学科建设的长远发展和开拓创新,亟需进一步总结研讨。

  中国特色国际经济法学的学派认同 

  作为战后的新兴学科,国际经济法学产生于西方国家,其概念、原则、规则等大多源自西方国家,长期以来由西方国家主导,也为现行国际经济体制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支撑。关于国际经济法的概念,西方学界主要有“狭义说”和“广义说”。“狭义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分支之一,是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和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广义说”则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国际组织与私人之间以及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突破了传统国际公法体系,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和法律学科。

  自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中国国际经济法学应改革开放形势发展之需而产生和发展。借鉴西方国际经济法学的研究成果,我国学界也有“狭义说”和“广义说”之区分,“广义说”居于主流地位。事实表明,各具特色的各国国际经济法学是客观存在的。无论是“狭义说”或“广义说”,研究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部分,可以具有“中国特色”。在“广义说”中,研究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中国国内法规范,本身当然更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早在1993年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年会上,中国社会科学院李泽锐教授和复旦大学董世忠教授就提出了“创建中国特色的国际经济法学派”的建议,得到学会会长陈安教授和学会广大同行的认同。之后,在学会历届年会上,“中国特色国际经济法学”多次列为重要议题持续予以研讨。“中国特色国际经济法学”的涵义渐趋明确和丰富。

  中国特色国际经济法学的指导思想 

  一个学科的产生、形成和发展需要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关乎该学科的目标、使命和特色,更关乎从事该学科研究的学者普遍认同和秉持的立场、原则和方法。在这个意义上,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是学科建设的核心和灵魂。

  如所周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不言而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特色国际经济法学尽管具有“国际性”和兼容于“国际话语体系”的特征,其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同样是马克思主义。

  早在1982年,中国国际法学会首任会长宦乡教授就明确要求我国国际法学者“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紧密结合国际斗争的现实,作艰苦而富有成效的理论研究,为创建有利世界和平,真正代表世界各国人民利益的新中国的国际法学而坚持不懈地努力。”我国国际经济法学科奠基人姚梅镇教授、陈安教授的马克思主义修养深厚,一向注重以马克思主义指导国际经济法研究,在批判殖民掠夺以揭示南北问题的根源和实质等方面,见解尤其深刻。殖民掠夺史在西方国际经济法学论著中讳莫如深,却是中国特色国际经济法学应有的立论之本。正本清源,温故知新。只有回顾殖民掠夺史,才能深刻理解南北问题的根源和实质。在理论上,回顾殖民掠夺史,是阐述和论证经济主权、公平互利和合作发展等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必要的史实依据和法理铺垫。

  中国特色国际经济法学的立场意识 

  各国国际经济法学者并非居于同一的、纯粹的、超脱的法治立场。由于国家利益、历史传统、意识形态、宗教信仰、文化背景等因素,各国国际经济法学者各有其不同的基本立场、法治理念、价值取向和学术追求。在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中,我国学者理应旗帜鲜明地站在中国和发展中国家的立场,坚持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目标,体现“知识报国,兼济天下”的志向和胸怀。

  历史已然成就了中国作为“发展中大国”的地位。作为发展中大国,我国的基本立场理应是,奉行独立自主和平等互利原则,坚持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战略目标,成为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积极推手和南南联合自强的中流砥柱。在国际法律实践中,如涉及我国与发达国家之间经济法律关系,应坚持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基本立场,拒绝发达国家基于所谓我国的“领导作用”或“大国责任”而提出的过分要求;如涉及我国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之间经济法律关系,应基于公平互利原则及“义利兼顾,以义为先”“共同发展”的理念,给予其他发展中国家力所能及的支持,有时此等支持意味着我国需要承担更大的责任;如涉及我国与发达国家、其他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济法律关系,考虑到此种情形多出现于创制和维持国际公共产品的国际法律过程中,我国仍可能以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身份,承担必要的较大责任。

  应当进一步指出,我国无论国际经济地位发生怎样的改变,应该有始终如一、坚定的基本立场和原则。随着我国国际经济地位的改变,对外经济政策可能根据形势的变化而调整,但基本立场和原则要坚定,不因国际经济地位的转变而变化,不因一国之利而无视、影响或损害其他国家的重大关切和重要权益,更不能因一国之利而忽视甚至放弃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远大目标和历史使命。

  中国特色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原则 

  中国特色国际经济法学对国际经济法学的重要贡献,是基于《联合国宪章》和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国际法基本规范,提炼和论证了旨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国际经济法三大基本原则,即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和合作发展原则。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政治经济形势风云变幻,三大基本原则展现其科学的适用性和强大的生命力,也面临严峻的挑战。

  经济主权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在经济领域的体现。国家主权意味着对内至高无上,对外独立平等。经济主权原则在对内方面的表现是,各国对本国境内自然资源、全部财富和一切经济活动享有完整的、永久的主权。其对外方面的表现是,各国有权自由选择适合本国国情的经济制度,不受外来干涉;各国无论大小、贫富,在国际经济决策中具有平等的参与和决策权,有权自主确立国际经济关系、签订国际经济条约和参与国际经济组织。经济主权原则强调尊重和维护各国的经济主权,是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必要基础和前提。值得警惕的是,近年来,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以“全球化”“自由化”“全球治理”为名,行淡化、否定经济主权原则之实。

  公平互利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充分有效地参与国际经济问题的决策过程并公平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该原则的目标是在国际经济关系上实现实质上的主权平等。在该原则中,互利是核心。没有互利就谈不上公平,公平必然要求互利。作为“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我国应始终不渝地坚持公平互利原则,旗帜鲜明地反对发达国家奉行的“国家利益至上”主张。

  合作发展原则是1974年《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倡导的一项富有时代特点的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基于南北问题的认识,必须进一步强调、坚持和实践合作发展原则。合作发展原则只有在各国进一步强调和增强其法律效力,认真维护和加强其权威性的情况下,才能有效地调整国际经济关系,服务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远大目标。我国应继续坚持和实践合作发展原则,积极促进南北合作和南南合作,维护和加强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促进各国发展权利和目标的实现。

  中国特色国际经济法学的使命担当 

  2019年10月,正值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之际,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在西柏坡通过了《关于“中国特色国际经济法学的使命担当和创新发展”的共识》,明确申明:中国特色国际经济法学的使命是,站在中国和广大发展中国家立场,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紧密联系中国和国际实践,坚持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目标,汲取国际社会长期积淀的国际经济法学精华,开拓创新,丰富和革新“国际话语体系”,坚定维护和发展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经济主权、公平互利、合作发展等国际经济法学基本原则,为促进国际经济法实践的健康发展,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积极的学术贡献。

  诚然,各国国际经济法学具有“国际性”,兼容于“国际话语体系”。各具特色的各国国际经济法学的“求同存异”和“交流互鉴”,汇聚成为“共同的”国际经济法学。中国特色国际经济法学是我国国际经济法学者长期共同努力的集体成果,也是“共同的”国际经济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特色国际经济法学的发展和繁荣在一定程度上有赖于“共同的”国际经济法学的发展和繁荣,“共同的”国际经济法学的发展和繁荣也不能缺少中国特色国际经济法学的参与和奉献。


作者:厦门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教授,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会长 曾华群

(转载自中国社会科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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